首页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检测合格证申请受理、审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