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和检测收费有异议的,或者认为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