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对检验机构进行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的授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被检设备的技术秘密的;

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出具错误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