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获得检测合格证后,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稳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