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检测合格证或不再受理其检测合格证的申请:

申请检测合格证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

获得检测合格证后降低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