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对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