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