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应当经过抗震性能检测,并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以下简称检测合格证)。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