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的交换类、传输类、接入类、服务器网关类、移动基站类、通信电源类等主要电信设备的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具体设备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公布。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