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被检设备的技术秘密的。 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出具错误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