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注销检测合格证,并公告证书作废,生产企业应当及时交回检测合格证: 检测合格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检测合格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检测合格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