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报告、检测合格证及检测合格标志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和转让。

违反前款规定,伪造、冒用、涂改、转让检测合格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