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对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和检测收费有异议的,或者认为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和受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诉。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