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八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互联争议的协调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电信企业之间互联争议的协调,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组织下列人员进行: 信息产业部有关司(局)人员; 互联争议双方当事人。 对电信企业分支机构互联争议的协调,由地方通信管理机构组织下列人员进行: 地方通信管理机构有关人员; 互联争议双方当事人。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