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电信企业之间互联争议的协调,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组织下列人员进行:

信息产业部有关司(局)人员;

互联争议双方当事人。

对电信企业分支机构互联争议的协调,由地方通信管理机构组织下列人员进行:

地方通信管理机构有关人员;

互联争议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