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章 互联时限 第三十三条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互联时限 第三十三条 新设互联点的,从互联启动到业务开通应当在七个月内完成。不新设互联点,但需扩容改造的,从互联启动到业务开通应当在四个月内完成。局数据修改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