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章 互联时限 第三十二条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互联时限 第三十二条 要求互联的电信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在条件具备时,可以书面形式向互联另一方提出互联要求。电信企业网间互联的书面要求,抄送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备案;电信企业分支机构网间互联的书面要求,抄送地方通信管理机构备案。 互联的另一方收到互联书面要求后,互联工作开始启动。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