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章 互联时限 第三十四条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互联时限 第三十四条 在互联谈判和互联实施过程中,若因为设备到货或基建延迟、互联争议的协调与解决,以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互联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互联双方认可后,可以顺延互联时间。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