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启用码号资源的;
擅自拓展号码位长使用的;
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继续使用码号资源的;
擅自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的;
擅自改变码号资源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