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