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专用电信网单位对码号资源需求的;
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的;
改变用户拨号方式的,或将码号作为商标擅自进行注册的;
未按照规定时间启用码号或未达到最低使用规模或预期服务能力的;
未按规定报告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的;
未按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的;
未按规定配合码号使用者制作局数据,开通码号的;
未按规定组织或配合本地网号码升位方案制订或实施的;
不配合或不按规定配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或批准进行的本地网号码升位、长途编号区调整、号码位长拓展和码号调整的;
未按规定保护电信用户号码使用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