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