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用户申诉的工作量从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的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一定的处理费。 第二十八条 申诉受理机构每季度将受理用户申诉的统计报表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电信用户与公用电话等代办点的争议,电信用户可以向委托代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对于电信用户与宾馆、饭店等电信业务代办点的争议,电信用户可以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