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申报国内传输网跨省建设项目或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应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申报国内传输网省内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应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计划单列企业按照项目审批权限自行审批的限额以下国内传输网项目,应抄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申报项目单位应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抄报文件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出具行业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