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