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