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