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