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电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