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