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