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