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