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