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