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或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