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 第二十九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