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