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