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