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