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鲜乳生产者、收购者、运输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