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