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