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