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的挤奶设施和生鲜乳贮存设施使用前应当消毒并晾干,使用后1小时内应当清洗、消毒并晾干;不用时,用防止污染的方法存放好,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和其他控制害虫的产品应当确保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