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五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可以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站出售自养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