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四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四条 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0—4℃之间。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