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六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生鲜乳生产 第十六条 禁止出售下列生鲜乳: 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添加其他物质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