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