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七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七条 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